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西藏东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西
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
人”)旗下的西藏东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
“东财创业板”或“本基金”)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1 号)
。《西藏东财创业板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正式生效。为了更好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本公司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决定于 2025 年 6 月 6 日起,将东财创业板转型为西藏东财创
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降低管理费率,
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
如下:
一、本基金转型为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本公司旗下的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
,并于 2025 年 6 月 4 日正式成立,与本基金使用同一标的指
数。根据《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条“一、
召开事由”第 2 款“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 ETF 联接
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如决定以 ETF 联接基金模式
运作,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提前公告”。本公司决定于 2025 年 6 月 6 日起,将东财创业板转型为
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
金简称“东财创业板 ETF 发起式联接”
,A 类基金份额代码:009046,
C 类基金份额代码:009047)。
届时,东财创业板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东
财创业板 A 类基金份额”变更为“东财创业板 ETF 发起式联接 A 类
基金份额”,将“东财创业板 C 类基金份额”变更为“东财创业板
ETF 发起式联接 C 类基金份额”。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基金转型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
优惠活动保持不变,且《基金合同》关于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发起资金
认购份额的规定继续有效。
二、降低管理费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东财创业板的管理费约定为“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经调整后,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的管理费约定为“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
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
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
则取 0)的 0.15%年费率计提”。
三、重要提示:
文件进行修改,同时因法律法规更新、基金实际运作、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对法律文件进行修改。上述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修改。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自 2025 年 6 月 6 日
起生效,原《西藏东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西藏东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西藏东财
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于当日失效。
后的法律文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9210-107)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特此公告。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
《西藏东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与《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
所在 西藏东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部分 基金基金合同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全文 西藏东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基金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第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部分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前言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 三、西藏东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三、本基金由西藏东财创业板指数型发
部分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西藏东财
前言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国证监会”
)注册。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 注册。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中国证监会对西藏东财创业板指数型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更名前)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一 四、本基金在募集过程中(指本基金募
部分 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成立运作后,单
前言 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超标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
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
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50%的,不受此限制。
第一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部分 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最迟将自
前言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藏东财创业板指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藏东财创业板交
部分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释义 联接基金,本基金由西藏东财创业板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第二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西藏东财创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西藏东财创
部分 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释义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最迟将自 其更新
第二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西藏东财
部分 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释义 份额发售公告》
第二 13、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2、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部分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释义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第二 17、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
部分 投资于目标 ETF,与目标 ETF 的投资目
释义 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契
约型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该 ETF”),该 ETF 和本
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
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
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西藏东财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
标 ETF
司编制并发布的创业板指数及其未来
可能发生的变更
第二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部分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释义 会
第二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
部分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释义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的机构投资者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
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法人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第二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部分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释义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投资等业务
第二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部分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释义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第二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西藏东财创业
部分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达
释义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的日期 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第二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部分 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释义 得超过 3 个月
第二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 37、存续期:指《西藏东财创业板指数
部分 间的不定期期限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释义 至《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第二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部分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释义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二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部分 有价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 有价证券、目标 ETF 份额、期货合约、
释义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第二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
部分 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 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
释义 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 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 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 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 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二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部分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释义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等媒介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第二 6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 6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西藏东财创
部分 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 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释义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于三年
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购西藏东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 投资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理人
第 三 二、基金的类别 二、基金的类别
部 分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TF 联接基金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第 三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部 分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
基 金 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的 基 的最小化,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表现相 误差最小化。
本 情 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况
第 三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部 分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
基 金 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的 基 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
本情 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况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不少于 3 年。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
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
外) 。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
执行。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第 三 八、基金存续期限 六、基金存续期限
部 分 不定期 不定期
基 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该
的 基 (该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 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
本 情 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一个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
况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 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
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三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部 分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
基 金 服务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的 基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
本 情 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况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 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
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
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 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
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 额余额总数。
余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 别。
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 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和实际运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和实际运 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
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
《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 程序后,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
序后,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 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规 规则和分类方法、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
则和分类方法、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份额类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 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 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
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基金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第 三 十、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 八、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部 分 换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
基 金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 有联系也有区别:
的 基 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 主要采
本 情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 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况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 份股、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
金合同》 ,如决定以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 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
作,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
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紧密跟踪。
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
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
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 ETF;
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
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
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
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
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
放式基金,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
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
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
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
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第四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部分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基金 发售对象 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的历 1、发售时间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西藏东
史沿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革与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转型而来。西藏东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
存续 告。 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2020〕211 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
发售公告。 管理人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西藏东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资基金自 2020 年 3 月 2 日至 2020 年 3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月 13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西藏东财创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 2025 年 6 月 4 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西
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 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 投资基金正式成立。基金管理人根据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西藏东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将西
基金财产。 藏东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金,即本基金。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自 2025 年 6 月 6 日起,西藏东财创业
为准。 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方式全额缴款。
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所持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
照单笔认购金额分别计算。认购申请一
经受理不得撤销。
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部或部分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
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
请。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
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的,不受上述限制。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
认为准。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
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
终止的情况除外) 。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的,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
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
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的债务和费用;
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二、基金的存续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该
量和资产规模 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一个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
(该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 元人民币的,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
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 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
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 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
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 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 监会规定执行。
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会规定执行。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
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五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部分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份额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的申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购与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赎回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第五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基金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份额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的申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购与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告。
赎回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业务办理规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则或确认时间等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 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业务办
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理规则或确认时间等进行调整,并必须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
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
额上限、基金总规模上限等数量限制。 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金份额上限、基金总规模上限等数量限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公告。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介上公告。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以及本基金赎回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
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以及本基金赎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第五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部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基金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
份额 请: 请:
的申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购与 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 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赎回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值情况时。 估值情况时。
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请。 申购申请。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值时。
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 标 ETF 二级市场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时。 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 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
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
人利益时。 持有人利益时。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
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 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
注册登记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 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
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制的需要认为应当拒绝大额申购或暂停 制的需要认为应当拒绝大额申购或暂
申购时。 停申购时。
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11、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7 项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第五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部分 形 形
基金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份额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的申 项: 款项:
购与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
赎回 赎回款项。 付赎回款项。
值情况。 估值情况。
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赎回。 额赎回。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请。 回申请。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值时。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7、目标 ETF 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标 ETF 二级市场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他情形。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其他情形。
第五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部分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基金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份额 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的申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
购与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告。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刊登暂停公告。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六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基金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
合同 大厦 2 楼 8 号 总部城 10 栋楼 2 层 01 室
当事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法定代表人:戴彦
人及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 亿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亿元
权利
义务
第 六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部 分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
基 金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合 同 限于: 限于:
当 事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人 及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权利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
义务 务规则; 则;
《运作办法》及其他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金份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定;
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第六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部分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基金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
合同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 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当事 表人职权)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人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
义务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部分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
基金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合同 但不限于: 但不限于:
当事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人及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权利
义务
第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
部分 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
份 额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持 有 份额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
人 大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
会 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
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
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
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
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第 七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部 分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基 金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
份 额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
持 有 定的除外: 规定的除外:
人 大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
会 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
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
是否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
修改《基金合同》,如决定以 ETF 联接基
金模式运作,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登记
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前公告; 可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7)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登记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第 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部 分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 金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
份 额 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 30 日,在指定 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 30 日,在规
持 有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人 大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会 八、生效与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
之日起生效。 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八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部 分 序 序
基 金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管 理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人 、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基 金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托 管 告; 公告;
人 的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更 换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条 件 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和 程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序 告; 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的条件和程序 换的条件和程序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十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部 分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
基 金 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 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
份 额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的 登
记
第 十 一、投资目标 一、投资目标
一 部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
分 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基 金 的最小化,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表现相 误差最小化。
的 投 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资
第 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一 部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
分 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更
基 金 金还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 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少量投资
的 投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包括中小板、 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资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选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 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
转换债券(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 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包
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括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央行
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 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
存款、协议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 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议存款等)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根据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 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
证券出借业务。 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券出借业务。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投 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 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 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第 十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一 部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 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
分 方法,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本基金主 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
基 金 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 及其备选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
的 投 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资,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资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达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
到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本基金 份额净值的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的
在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 收益率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
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相 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似的投资收益。 以内。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或预期成 1、资产配置策略
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配送股、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时, 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 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为更好地实现投
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 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
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资产
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
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更好地实现本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基金的投资目标。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本基金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 2、目标 ETF 投资策略
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两种方式如下: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 (1)申购和赎回:以申购/赎回对价进
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行申购赎回目标 ETF 或者按照目标 ETF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购赎回
净值的 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目标 ETF。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目
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标 ETF 基金份额的交易。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础上,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购赎回的方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TF。当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应的变更或调整。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 3、股票投资策略
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若出现特殊情况 选成份股,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同
(例如成份股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以 时,还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本基 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合以申购目标
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 ETF。因此对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
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合,以 成份股的投资,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
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组成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 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
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法获得足够数量的个券时,基金管理人
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 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
动情况、股票发生增发或配股、成份股 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他股票进行替
停牌或因法律法规原因被限制投资、市 代,以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合的
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 配置结构。
进行实时调整,力争使得基金净值增长
率与基准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
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
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
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
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
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
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
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
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
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
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
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
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
份额净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日均
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
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
一步扩大。
第 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一 部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 金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
的 投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资 净值的 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除上述(1) 、(2)、(7)
、(10)
、(11)
、
除上述(2)、
(7)、
(10)
、(11)
、(15)情 (15)情形之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
形之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或期货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 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合上述(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起开始。 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换为联接基金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投资目标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十 六、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一 部 本基金属于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且目标 ETF 为
分 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因此本
基 金 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本基 基金的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
的 投 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 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本
资 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 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标
益特征。 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具有与标的指数以
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
风险收益特征。
第十 八、基金的转型 八、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
一部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 理
分 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
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 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投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
资 金合同》 ,如决定以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 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作,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
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
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
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
金合同》中将去掉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
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
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金
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
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但目标 ETF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
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第 十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二 部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
分 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价证券、目标 ETF 份额、期货合约、银
基 金 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的 财 和。 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产
第十 二、估值对象 二、估值对象
三部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股
分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基金 资等资产及负债。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资产
估值
第十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三部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分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
基金 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资产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估值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
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
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第十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三部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
分 下情况处理: 如下情况处理:
基金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证券,采用
资产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
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第十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三部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
分 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
基金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 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资产 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估值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 全价;
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3)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 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
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 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
况下,按成本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值。 的价格进行估值;
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
化的,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
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 (5)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
应付利息,在结息日以实收、实付利息 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
入账。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 公允价值。
估值的公允性。 4、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付的债券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在与基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第三方估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价格区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 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允价值。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值。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ETF 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价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能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
允性。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第十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三部 1、估值错误类型 1、估值错误类型
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
基金 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证券经纪商、或登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登记机
资产 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构、销售机构、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 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第 十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三 部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
分 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第十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三部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分 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基金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资产
估值
第 十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四 部 付方式 付方式
分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 金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
费 用 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
与 税 法如下: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
收 H=E×0.50%÷当年天数 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5%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 H=E×0.15%÷当年天数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与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
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 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
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与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
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决。 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
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
方法如下: 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H=E×0.05%÷当年天数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0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下: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 H=E×0.05%÷当年天数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与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
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 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
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与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
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决。 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第 十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部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
基 金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费 用 财产的损失; 基金财产的损失;
与 税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
收 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财产中列支;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
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财产中列支;
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第十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五部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分 其规定。 其规定。
基金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的收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益与 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 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
分配 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 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
分配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 金收益分配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六部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分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的会 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计与 度披露;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行审计。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告。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 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七 部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分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基 金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
的 信 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 披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露的信息资料。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份额发售公告 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前款规定的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前款规定的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
发生变更; 发生变更;
(2)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 、基金 (2)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
代码(含场内代码) ; 金代码(含场内代码);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 定名称;
(4)变更基金经理; (4)变更基金经理;
(5)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5)变更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率; (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除上述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除上述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
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 计净值。
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累计净值。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托管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新的要求,最迟将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开始执行。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
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所审计。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五)临时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六)临时报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
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指数许可使用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
(十二)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 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
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 期等信息。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十三)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 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定期
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报告中披露发起资金持有基金的份额、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信息。 (十四)清算报告
(十四)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
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合同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生效公告、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起资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金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情况。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十五)清算报告 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需选择一家报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第 十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八 部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分 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基 金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合 同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的 变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更 、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终 止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与 基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金 财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产 的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清算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行公告。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第 二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十 一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部 分 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修改后的内容自
基 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2025 年 6 月 6 日生效。
合 同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的 效
力
注:“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章节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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